風險管理
新聞資訊
-
風險管理
- 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 風險管理
學生被請家長放學路上自殺身亡 老師被判擔責40%
1
事發(fā)
學生被請家長放學路上自殺身亡
劉同學是西固區(qū)某中學初二年級的學生,2013年12月17日早自習開始之前,劉同學與同班的幾名學生違反學校規(guī)定一起到網(wǎng)吧上網(wǎng)。該事在早自習期間被班主任知曉后,班主任在當天上午第二節(jié)課課間,將幾名參與上網(wǎng)的學生(包括劉同學)叫到辦公室進行了較為嚴厲的批評。由于劉站的較遠,班主任拉了他一把。隨后,班主任電話通知這些學生的家長來學校。
轉眼到了上午放學時間,英語老師讓幾名沒有完成英語作業(yè)的學生(包括劉同學)留下來補作業(yè),其間,劉同學曾向英語老師提出請其幫忙給班主任說情,不要請家長,卻被英語老師拒絕。英語老師看到劉同學的衣服較臟,就拽了下他的衣服,并說"以后要多講衛(wèi)生,與其去上網(wǎng),不如回家把衣服洗洗"。誰也沒想到,劉同學在當天中午回家的路上自殺身亡。
劉同學的家長認為,學校就是教書育人的地方,在學生出錯后,老師應以教育為主,可班主任和英語老師的行為嚴重違背職業(yè)道德,造成劉同學死亡,應承擔賠償責任。于是,劉同學家長將西固區(qū)某中學,劉同學班主任、英語老師告上法庭,訴求賠償款共計423920元。
2
辯護
老師沒有違背職業(yè)道德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班主任老師辯稱,自己在了解到劉同學上網(wǎng)的情況后,是對其進行了口頭教育,但并沒有打罵學生的行為。作為班主任,針對學生上網(wǎng)這一異常情況,有責任也有義務教育學生不去上網(wǎng)。另外,劉同學在接受教育后,并未有流淚、憤怒等異常表現(xiàn),而是正常地和其他同學一起進行課間活動和繼續(xù)上課。
英語老師辯稱,在事發(fā)當天,自己只是讓作業(yè)沒有完成的同學(包括劉同學)在放學后留下來補作業(yè),并拿班里作業(yè)寫得好的同學的作業(yè)給劉做參照。其間,劉同學提出想讓自己給班主任說說情,當時考慮到老師各有其責,就勸劉同學不要把叫家長看得太嚴重。隨后說了劉同學多注意個人衛(wèi)生,但劉同學沒有說別的就走了。英語老師認為自己并未有超出教學大綱的行為,也沒有傷害劉同學的行為,故不應承擔責任。
3
審理
多方原因釀成悲劇
西固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老師承擔著傳授知識、教育學生的職責,但在教育學生時,一定要注意講究方式、方法。在2013年12月17日上午,班主任因班里的幾名學生(包括劉同學)違反學校規(guī)定去網(wǎng)吧上網(wǎng)而在上午的課間對這些學生進行了嚴厲的批評、教育,并電話通知這幾名學生的家長來學校,這讓死者劉同學感覺到了一定的心理壓力和心理負擔。英語老師當著其他同學的面提醒注意個人衛(wèi)生,這在劉同學本就承受著巨大心理壓力的情況下,又使其多了一分難堪,這是造成死者自殺身亡的原因之一。死者劉同學的父親在日常生活中并未充分履行其應盡的關心、照顧、教育義務,與劉同學缺乏一定的溝通和交流,導致死者懼怕其父親到學校知道其上網(wǎng)的事實后對其打罵,這也是造成死者在當天選擇自殺的重要原因。死者劉同學在案發(fā)時已年滿十二周歲,屬于法律意義上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綜上所述,劉同學父親未盡到相應的監(jiān)護義務,故應承擔百分之四十的法律責任;死者應當對自己的行為和損害后果承擔百分之二十的責任;被告班主任和英語老師,對該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存在一定程度的過失,故應當承擔剩余百分之四十的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如下:被告某中學向原告劉某甲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的40%,共計143968元。另付精神損失費10000元,合計153968元。
案件宣判后,當事雙方均未提起上訴,在法院的主持下,劉同學父親已經(jīng)拿到了全額賠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