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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建筑導致學生受傷
來源: 發(fā)布時間:2014年10月22日 點擊:1692次
l 事故簡介:
2013年4月,某縣中學學生孔某與同學在學校拆除原教師住宿活動板房后形成的空地上玩耍時跌落高坎摔傷,經醫(yī)院診斷為顱內損傷,右股骨頸骨折。造成經濟損失114372.29元。事后,學生家長訴訟至法院,要求學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l 責任劃分:
據調查,校內高坎是因學;A建設過程中遺留下來的,因工程還沒結束,形成的高坎并未修整。學校對高坎危險的安全隱患雖然向學生進行過相關安全教育,同時設立了警示牌,但學校并沒有在存在安全隱患的危險地段設置防護欄等必要的安全設施。學校對在校生有教育、管理、保護的責任,在組織教學及教學有關的活動中,負有預防發(fā)生未成年學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責任。在此次事故中,學校雖然設置警示標志,但未根據存在的安全隱患實際危險程度,采取設置防護欄等安全措施,盡最大限度消除安全隱患,最終導致事故發(fā)生,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而孔某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該接受過學校的相關安全教育,理應遵守學校相關管理規(guī)章制度,同時對玩耍嬉戲的場所存在安全隱患的危險性也是能夠認知的,但未盡到注意義務造成受傷,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在本事故中的過錯程度,法院判決學校承擔50%的責任,賠償孔某家長571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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